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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1712
发布日期: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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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函〔2017〕432 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11日结算时起, 硅铁期货1801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为20%,锰 硅期货1801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为10%。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 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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