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为
发布日期: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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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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