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发布日期: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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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司深入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围绕“大力维护投资者权益,共建法制资本市场”的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加强对投资者的普法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以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得到一体遵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力求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重点围绕以下三个环节展开:

一、深入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因此,大力开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对于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强力贯彻“两维护,一促进”,营造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于今年10月16日在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称,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证监会“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责,即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指出,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中小投资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因此,要把工作重点切实转到加强监管执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来,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倾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管能力,努力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提高监管公信力。

搭建“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保护体系,推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三、积极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有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投资者是市场发展的基础,也是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投资者保护工作包括投资者自我保护、自律保护、监管保护、司法保护、法律保护等各个环节,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各方面合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投资者要合理的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利用投资者教育资源增强对于市场的认识。对于投资者而言,提高对于期货市场的认识,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同时了解相关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修课。

(二)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于证券等其它金融行业,期货市场较为复杂和特殊,监管层面难免会有疏漏,而现在伴随着经济发展,期货市场的逐步壮大,期货品种陆续增多,市场活跃度提高更是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尽管几乎所有期货从业人员和机构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自律规范,但自律规范是没有强制性的,这就要求期货投资者在清楚地认识期货市场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监管难以覆盖全面的盲点或者疏漏之处,对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主动性的保护,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寻求权利的保护。首先是协商,协商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所发生争议进行协商,就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其次是调解,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可以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人主持下进行。再次是仲裁,通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诉。最后是诉讼,除了以上途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力求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

附件:1、期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期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华证期货闵明涉嫌挪用客户保证金案件

2011年10月24日,证监会接到华证期货报告,华证期货董事长闵明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4100万元,给华证期货造成重大风险隐患。2011年12月29日,证监会对闵明涉嫌挪用客户资金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6月6日,证监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华证期货控股股东华证投资集团,由闵明实际控制,闵明同时为华证集团和华证期货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华证集团因参与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关系过程中,闵明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指使华证期货财务部副经理贾江虹,通过预先借用的客户账户,将4100万元客户保证金挪用,造成严重后果。

闵明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述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闵明涉嫌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对贾江虹进行同案移送。

华证期货客户保证金被挪用一案,是近年来少见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反映出少数期货公司高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执行存在漏洞的问题。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切勿抱侥幸心理。

2挑选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

小林原来没做过金融投资,听邻居小李说股指期货投资很赚钱,便整日跟着小李研究股指期货。研究了三个月后,小林自认为自己对股指期货交易技巧及交易风险已经很了解,于时跟小李说自己也想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小李听了小林的想法后,对小林说:好啊,我这里就有期货经纪合同,你直接签下名字就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了。小林也图省事儿,直接签下名字并存入资金在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小林交易了几天后帐户出现一定亏损,随即发现自己交易的股指期货并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期货经纪合同的乙方也不是期货公司而是某个投资公司,便将该公司诉至法庭。法院以该投资公司并无代理期货经纪的资质而判决赔偿小林所受的损失。

此案例有三个不妥当之处。首先,按照我国目前法规规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须在正规的期货交易所进行,我国目前只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股指期货,其他借股指期货为名吸引投资者的其他投资公司皆无代理期货交易的资质,因此投资者必须与正规的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才能参与受法律保护的期货交易。其次,投资者必须满足金融期货准入的适当性条件才能有效开户。最后,股指期货的开户经办人必须具有期货开户资格,此案件中小李并不具备开户资格。开户人是否具备资质可在期货公司网站与营业部公告栏进行查询。

3、保证获利

老陈是个热情爽直的人。一天他在报纸上看到了有关股指期货的报道,便想去找个期货公司多了解一些情况。他来到一期货公司大楼的门口,便有一人自称是期货公司的王经理,对老陈说自己期货交易稳赢不亏,可以保证每年30%的收益率,并拿出自己的交易记录予以证明。老陈深信不疑马上将资金打入王经理指定的帐户,但仅仅2个月自己的资金就亏损了50%。老陈一气之下将期货公司告上法庭。

老陈的做法过于草率,也十分危险。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夸大期货的收益,也不得进行代客理财。该期货公司王经理做出的获利保证和代客理财行为均违背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也提醒投资者不要轻信期货公司员工关于获利保证的话以及其他证据,期货投资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4、委托理财

对敲交易指的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的互为对手交易,是期货市场典型的违规交易行为。违法犯罪分子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方式是:违法犯罪分子在操作受害人的期货账户时,利用其控制的另一个账户,以较低的价格从受害人的账户中买入某期货合约,再以较高的价格将期货合约卖给受害者,造成受害人账户亏损,违法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盈利,然后将资金从其控制的盈利账户出金,从而实现盗取受害人资金的目的。

近年来,“委托理财”类案件占到对敲转移他人资金案件的主要部分,并且单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较高。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多在异地通过互联网实施对敲行为,盈利后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极快,案件侦破难度较高。

因此,投资者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警惕木马等黑客程序,注意账户委托他人交易的风险。同时,投资者切勿将账户委托给网络上认识的陌生人操作,不要将期货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防止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对敲交易。如投资者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他人对敲,首先请尽快修改交易密码,然后及时向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尽快挽回损失。

 

 

附件2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中国证监会主席 肖钢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中小投资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近9000万人,其中5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资者完成的交易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对资本市场内在质量、运行效率和市场监管等都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一、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

现行制度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专门安排不足。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少,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规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缺乏,权利行使存在很多障碍,甚至形同虚设。部分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重大决策中,不尊重中小投资者意见,不重视他们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为侵占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导致“隧洞效应”,大股东通过各种各样的“地下隧道”,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占为己有。因此,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

信息不对称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和利益。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由于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证券信息的产生者和控制者,处于信息占有的绝对优势地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处于近距离获取信息的相对优势地位;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处于最外围的劣势地位,加上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缺乏,难以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容易产生代理人诚信问题,误导中小投资者。

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致使长期投资理念难以形成。在我国无风险资金收益率偏高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投资回报整体较低。据统计,2001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25.3%,而境外成熟市场通常在40%左右。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平均年化股息率只有1%左右。同时,上市公司回报方式单一,有的甚至存在利用现金分红套现。由于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投资者难以形成稳定回报预期,炒新、炒小、炒差等投机行为盛行,快进快出现象普遍,这也是中小投资者亏损的重要原因。

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侵害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中小投资者缺乏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更容易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对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中小投资者因做出错误投资决策而遭受损失。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使得进行反向操作的投资者可能因股价波动而造成损失。市场操纵者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等手段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使得很多不明真相的中小投资者被误导参与相关交易,权益受到侵害。

维权渠道不便于中小投资者有效寻求法律救济。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责任不明确,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证券纠纷专业调解刚刚起步,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资者起诉、举证还存在诸多困难。投资者保护的组织体系不健全,许多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也不强。调查显示,85%的中小投资者不知道有哪些权利、如何行权和维权,只有2%的中小投资者能够读懂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近3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平均参与率不到0.25%。

二、全面构筑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增加顶层制度供给。及时调整、增加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小投资者权利义务,完善经济赔偿制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的法律责任。

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渠道,也是实现投融资功能的重要基础。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并做到简明、易懂、实用。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有关股东在披露之前不得转让股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要系统研究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制度规范,健全信息披露违规问责机制。

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股东投票方式、表决结果效力直接影响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的积极性。要研究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表决机制。在股东大会审议再融资、利润分配等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重视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探索建立完善征集投票制度,为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健全投资回报机制。要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板块、所处行业、上市年限、发展阶段等情况,引导公司制定差异化的分红政策,对持续、稳定现金分红的公司,探索建立适当扶持的制度安排。建立多元化投资者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股价低于净资产情况下开展股份回购。丰富分红方式,探索上市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由股东自行决定选择新股或现金,尽快推出优先股制度。

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也是境内外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的创业板、“三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制度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强。要根据投资目标、资产金额、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明确中小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的分类标准。要落实产品风险分级制度,充分披露可能影响其权益的各类信息,建立销售人员执业规范和问责机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丰富投资渠道和产品。资本市场相关各方都要树立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意识。发展服务于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创新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有相对稳定回报的产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核心,试行大众理财产品管理费率与产品回报挂钩的机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经营主体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支持中小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推广专业化纠纷调解和仲裁,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的纠纷调解服务。增强调解的法律约束力,建立完善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探索有助于中小投资者依法诉讼的相关制度安排,拓宽维权渠道。

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引导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建立自主性投资者救济机制,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拓宽赔偿资金来源,方便中小投资者充分、及时、便捷地获得赔偿。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管理和补偿制度,减少中小投资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要明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市场经营主体等各方的职责,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中小投资者也要主动掌握投资知识和相关技能,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盲目跟风、频繁炒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

证券期货监管工作肩负着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使命和职责,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及时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监管协作,形成保护工作合力。完善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及时对中小投资者诉求做出回应。坚决查处欺诈发行、违法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查处效率。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查询、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举报人。健全考核制度,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大力开展监管执法宣传,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要加强与各地方、各部门的配合与合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努力搭建“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保护体系,推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建立覆盖全市场诚信记录的数据库,实现部际信息共享。上市公司、市场经营机构要遵守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各项制度,倡导诚信经营和股权文化。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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