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知识及案例教育
发布日期: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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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非法期货的概念及监管沿革

一、非法期货的概念

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就期货交易和期货合约定义如下: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以及其他期货合约。

同时,《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了非法期货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二是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明确了另一种非法期货表现形式,即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虚假融资等为诱饵,采取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从概念上理解,非法期货有三个特点:主体资格的非法性、行为特征的期货性,动机目的的侵财性。

二、监管沿革

国务院及我会历来高度重视对非法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以《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拉开打击非法期货活动的序幕,《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期字〔1998〕15号)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自1993年起,经历十余年的整顿治理和规范发展,期货市场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期货保证金监控机制的确立,我国期货市场进入规范与发展并重阶段,期货市场的不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年来,在利益诱惑的驱使下,一些非法期货活动开始露头,并呈现蔓延趋势。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及时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和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2013〕3号令)、证监会联合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银监会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等规范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期货活动的表现形式、监管职责和认定标准。

 

第二部分  非法期货活动的表现形式

当前非法期货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主要模式是不法分子首先成立一个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公司,租用服务器建立期货交易平台,并制定标准化期货合约和交易规则,然后在全国招揽代理商,通过电话、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客户向公司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就可以按照规则中约定的比例放大实际成交金额,买卖期货合约。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下单,同时,按照交易规则向公司支付佣金、手续费等费用。公司与客户每日结算合同金额、保证金额,当客户当日保证金亏损至一定数额时,需追加保证金以满足所持有期货合约的资金配比要求,否则即由公司强行平仓。不法分子往往以各类名义规避期货交易的提法,但是该交易模式具有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交易等特点,符合现行法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性。

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多以黄金、白银等等贵金属、香港股指期货为交易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单纯提供交易平台,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或以配资为名提供更高杠杆率,吸引投资者参与,为买卖双方提供撮合交易,收取佣金。有部分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为境外交易机构(俗称“外盘”)充当代理,或者以外盘代理为名,行内盘交易之实。二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不仅提供交易平台充当中介,而且参与交易,成为买方或卖方(俗称“对赌”)剩余头寸进入合法交易场所保值。有的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在对赌时,提供虚假行情或者不同步的交易行情,有的在交易系统恶意设置障碍。三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完全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吸引客户参与交易后,将客户缴存的保证金等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近年来,上海卓绩投资非法经营恒生指数期货案,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上海联泰投资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大西洋证券迷你期指案、湖南维财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案等均属于上述类型的非法期货案件。

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经营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名称通常不包含“期货公司”等字样,而以“某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为名,避开期货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管要求。二是合法期货公司的代理商,以期货配资、代客理财、投资咨询为名义吸引客户入金,接受客户的交易指令后以他人的名义通过期货公司进场交易,交易结束后对客户再进行二次结算。三是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加盟商或代理商等,以专业老师指导操作、稳赚不赔等口号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商品交易。

三、利用期货对敲非法侵占他人资产

不法分子多以代客理财、期货配资等为名,以高额回报、虚假融资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代为操作账户或资金,然后利用期货市场远期不活跃合约对敲交易转移窃取委托人资金。此类违法行为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以期货操盘手代客理财为幌子,博得客户信任后获取客户交易账号和密码,通过对敲交易方式将客户资金转移到可控账户并迅速提现。二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银行账号和身份信息,然后冒名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委托期货公司代为开通银期转账功能(俗称“银期直通车”)后将受害人资金转移到期货账户,继而利用期货对敲交易将他人资金转移到可控账户并提现。此类案件2013年在上海辖区期货市场发生四起,案值达成700余万,涉案金额较大,违法手法极为隐蔽。

 

第三部分  非法期货活动的当前形势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交易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场所屡禁不止,风险不断暴露,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非法期货交易场所通常以现货白银等热门投资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展开业务,受害者人数往往较多,同时大多数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且收取的交易费用相对较高,投资者受损金额相对较大,而相关交易又多通过网络进行,形式较为隐蔽,投资者维权相对困难。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7月,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虚拟资金等违法违规手段组织大蒜等品种交易的山东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青岛金智发电子商务公司相继崩盘,老板跑路,分别留下数亿元的客户资金缺口,酿成社会风险。

此外,合法期货公司的代理商以及一些投资咨询公司,以期货配资、代客理财、投资咨询为名义吸引客户入金,接受客户的交易指令后以他人的名义通过期货公司进场交易,交易结束后对客户再进行二次结算。配资公司多将其控制的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并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第四部分  非法期货经典案例教育

案例一:道亨公司非法期货交易诈骗案

本案是一起利用虚设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州市道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道亨公司)郑怀南、王振凤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6万至100万元。其余相关涉案人员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期货等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1年9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一、案情摘要

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郑怀南、王振凤等人设立道亨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大肆招聘,对应聘人员进行培训,讲授投资期货、外汇的知识,再虚构道亨公司与“香港时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时信公司)等境外公司合作,称其可在境内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香港恒生指数等境外期货交易,并可获取高额利润。在公司业务员的游说下,应聘人员与道亨公司签订《顾客契约》成为公司客户。之后,这些客户通过道亨公司取得网上交易账户和密码,自行或委托业务员在公司提供的虚拟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的期货、外汇交易。道亨公司通过不同手法制造客户亏损的假象,以此方式骗取客户的交易款800余万元。

其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点:1、谎称得到境外机构授权,可以代理从事境外期货业务。道亨公司谎称其得到香港时信公司授权可在内地代理境外期货、外汇交易,而香港时信公司在香港也不可以从事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活动。2、随意操纵交易结果。道亨公司指使内部人员操纵网上交易平台,在客户盈利时停止平台运作致其不能获利,或擅自进入客户交易账户内进行恶意炒作,造成亏损假象。3、把应聘人员游说成为客户。道亨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诱使应聘人员前往公司接受培训,在此过程中公司极力游说应聘人员投资期货,一步一步吸引上钩,客户最终成为道亨公司的“鱼儿”。

二、风险提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否则便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投资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在开设期货交易账户和交纳交易保证金之前,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监局,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备期货经营业务资格,警惕境外期货交易陷阱。

案例二:利用类似期货品种欺骗投资者入市,获取高额非法利润

一、案情摘要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大西洋证券国际CFD部(以下简称CFD部)推出迷你期指,在网络上大肆宣传造势以招揽顾客。该交易门槛只需5000元,提供沪深A股标的股票为108只,实行T+0、多空双向交易,融资比例为1:10。北京的张女士看中了CFD迷你股指的低门槛,在朋友的介绍下开通CFD迷你股指期货账户,并且存入2万元的“保证金”,刚开始交易还是比较顺利,不过万分之8的开仓手续费仍然消耗掉不少盈利。某日又出现上午行情还是上涨,下午就出现暴跌,系统瘫痪无法登陆交易,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账户爆仓的情况,2万元保证金几乎全部输掉。

据知情人士介绍,CFD部在玩转迷你股指期货前,就已有从事非法股票杠杆交易“前科”,并且客户资金是打入4个国内个人账户,严重违法。

其作案手法分析:大多数股民对铜、铝等商品期货品种并不熟悉,因此能发展的客户资源有限,危害涉及面也比较有限。而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后,50万元的开户门槛让散户们只能干瞪眼,只能看着机构和大户们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投机套利和避险。CFD迷你股指期货此时现身,5000元的低入市门槛正好迎合了普通股民的迫切心态,诱惑力相当巨大。当客户入金之后,表面上公司宣传是第三方存管形式存储,但是实际上并无第三方存管,中转账号又是国内个人账户,客户入金随时都有被CFD部转移的可能。CFD部规定交易成交价以公司报价为准,同时只是提供延时行情,所以客户无法真正体现自己的交易策略。出现较大行情的波动时,系统无法交易甚至崩溃,即使客户自己想及时止损都做不到。同时万分之8的高额手续费是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几十倍,如此高额的手续费导致其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当导致客户亏损时,CFD部就会和客户玩失踪,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保证。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期货经营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期货交易品种。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信息应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www.cffex.com.cn)公布信息为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期货交易品种可通过期货交易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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