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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专栏】--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发布日期: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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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 交割单位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必须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二、 最后交易日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市场风险,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例如,临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期之间出现连续三天以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后最后交易日,并提前进行公告。

三、 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交割油种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本合约所称的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四、 指定交割仓库

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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