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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焦炭、焦煤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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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2017〕22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焦炭、焦煤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24日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焦煤品种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持仓限额调整如下: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焦炭

单边持仓≤50,000

5,000

5,000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焦煤

单边持仓≤80,000

8,000

8,000

单边持仓>8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二、自2017年7月25日交易时(即24日晚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焦煤交易限额调整如下: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焦炭、焦煤品种1709合约和1801合约上,单个合约单个交易日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不得超过2000手。

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6〕288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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