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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规则·识风险】上期所监管案例系列:对敲影响价格当心被处罚

发布日期: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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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帮助投资者了解期货法规知识,提升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今日起上期所发布将陆续推出“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敬请关注。
 

 

案发:
 
 
2011年7月14日,螺纹钢Rb1107合约价格在短时间内突然异常波动,而此前数日该合约一直都没有成交。当日涨幅高达5.62%,致使该合约结算价升至5450元/吨,比7月13日的结算价5160元/吨高出290元/吨,成交量为180手(双边计算)。
 
 
疑点:
 
 
 
1、Rb1107合约不寻常的价格波动引起了监控人员的主意,因为Rb1107系当月的交割合约,下一日7月15日正是Rb1107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根据交易所结算细则,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若最后交易日(7月15日)Rb1107合约像前几日一样,无成交量且无买、卖双方报价,那Rb1107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将引用上一交易日(即7月14日)该合约的结算价5450元/吨,而这一天恰恰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也就是说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7月14 日结算价可能成为该合约最后的交割结算价。
 
2、对此,监查人员立即围绕该日交易异常展开了调查,发现买方甲公司和卖方乙公司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在7月14日的交易行为中当天的最终持仓均未发生变化,且双方的买、卖报单价格均为5450元,并未出现资金转移行为。
 
3、监查人员进一步结合现货市场价格,发现7月15日“上海市场建筑钢材”报价4948元/吨,Rb1107合约交割结算价与现货价格相差502元/吨,价格偏离幅度高达10.15%,可见7月14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了现货市场价格,买方甲公司为何愿意在期货市场以高于市场10%的价格买入?这其中有何猫腻?
 
 
调查:
 
 
有经验的调查人员立刻敏感地怀疑到,甲乙两公司是否试图在Rb1107合约上通过对敲影响交割结算价格?并立刻据此开展立案调查。
 
在交易所和证监会稽查局的多方调查下,相关公司负责人交代了相关情况:甲公司当月持有计划用于交割的Rb1107合约多头持仓180手,因当时螺纹钢期货合约价格较低,故利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期货账户进行对敲交易,进而抬高交割结算价,试图在增值税交割发票中获取更多的进项抵扣额。
 
具体来说,当月Rb1107合约交割总量420手(双向)4200吨,其中甲公司买入交割量180手1800吨,占比42.86%。如未出现7月14日的价格异常,而以7月13日的结算价5160元/吨作为交割结算价来计算,交割买方每吨螺纹钢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额为749.74元/吨(5160÷(1+17%)×17%=749.74元/吨);而按已影响的7月14日交割结算价5450元/吨计算,交割买方每吨螺纹钢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额为791.88元/吨 (5450÷(1+17%)×17%=791.88元/吨),二者相差42.14元/吨。
 
甲公司共交割1800吨,按5450元/吨价格交割计算,可多抵扣增值税进项抵扣额75852元[(791.88-749.74)×1800吨=75852元]。
 
 
处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调查组得出结论:2011年7月14日,甲公司为在增值税交割发票中获取更多的进项抵扣额,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Rb1107合约以明显高于行情的价格相互交易180手(双向),且上述客户的交易量占当日成交总量的100%,导致Rb1107合约价格短时间内异常波动,结算价价格涨幅达5.62%,并最终抬高Rb1107合约当月交割结算价,影响当月交割结算价波动幅度5.62%,试图在实物交割中,不当获取增值税进项抵扣额75852元。
 
调查组最终认定甲公司在2011年7月14日Rb1107合约的交易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涉嫌利用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并藉此谋取不当利益。对此,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评述: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71条,对敲为“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进行对敲的目的,有的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例如本案中的情况,有的是实现资产转移,例如通过操纵被害人账户与其自身控制的其他账户进行“对敲交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被害人账户资金据为己有等。
 
对敲行为是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自律规则明令禁止的行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29条规定不得利用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其中,影响价格情节严重可被认定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非法牟利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操纵期货市场罪、盗窃罪。
 
 
启示:
 
 
1、本案中,涉案公司意欲通过操纵不活跃的交割月合约价格,赚取不当利润,这一切没能也不可能逃过监控人员的眼睛。随着交易所监查系统的不断优化,实时监控能力的提升,一旦发现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启动排查程序,广大投资者应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2、通过对敲影响、操纵交易、交割结算价,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致使期货合约价格偏离实际,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可能导致现货市场出现连锁反应;另一方面甲公司试图偷逃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上述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文章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中期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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