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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良时金时3号CT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变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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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我司作为“国海良时金时3号CT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管理人,拟变更《国海良时金时3号CT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变更内容及流程详见下文。

一、《国海良时金时3号CT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与转让”第(一)条“参与和退出的场所、时间”第2款“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原表述:

“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以下简称为T日或开放日)为计划成立之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如遇非交易日,默认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计划份额,未经管理人同意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计划份额。”

修改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申购开放日为计划成立之后每自然月的20日,如遇非交易日,默认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本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日为计划成立之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如遇非交易日,默认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申购开放日及赎回开放日以下统称为T日或开放日。

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计划份额,未经管理人同意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不受锁定期限制。”

(二)修订第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第(十三)条“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

原表述:

“本计划按季度开放,计划在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修改为:

“本计划为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月开放;计划在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且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

(三)修订第二十二节“收益分配”第(三)条“收益分配原则、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第1款“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原表述:

“(1)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本计划收益分配默认采用现金方式,委托人向管理人申请且管理人同意后,可以修改收益分配方式。”

修改为:

“(1)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本计划收益分配默认采用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向管理人申请且管理人同意后,可以修改收益分配方式。”

二、变更流程

我司将按照合同“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的约定启动合同变更程序,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公告形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流程安排如下:

管理人于2024年1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设置2024年1月16日为本计划临时开放日,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应在本次临时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投资者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将于2024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管理人: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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