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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
发布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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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于2020年6月8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计划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公司特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关于《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

       一、 征询函术语

        本征询函中的所有术语,除另有说明外,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二、 《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 修订第十二节“投资顾问”第(四)条“投资顾问费”第2款“浮动投资顾问费”

原表述:

       “ 2、浮动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由管理人支付。

(1)浮动投资顾问费加权计提基准计算标准

本计划成立日,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为B1=A1%=5.0%/年;2024年4月23日起,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为B2=A2%=4.5%/年。

管理人有权于本计划退出开放日前、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模板详见附件2)的形式变更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通知委托人及份额登记机构、托管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需明确业绩报酬调整生效日、且该生效日需为本计划退出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有权在该调整生效日退出本计划,该等退出不受本合同关于计划份额退出的期限限制,且计算该等退出时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适用调整生效日前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加权计提基准。

本计划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是根据每笔计划份额持有期间(Ti)所对应的不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i%)进行加权计算所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对于在本计划成立日(或参与开放日)X0至X1日(不含,且指自然日,下同)的计划份额,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年化)B1=A1%;对于持有期自X1日(含)之后到X2日(不含)之间的计划份额,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年化)B2=A2%;对于持有期自X(n-1)日(含)之后到Xn日(不含)之间的计划份额,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年化)Bn=An%。则从本计划成立日(或参与开放日)起持有至Xn日的计划份额浮动投资顾问费加权计提基准(B)的计算方式如下:

B=(A1%*T1+A2%*T2+...+An%*Tn)/(T1+T2+…+Tn)。

其中,Tk(k=1,2,3,…)是指自然日X(k-1)(含)到Xk(不含)之间的自然天数。

举例说明如下:如果投资本计划的日期是2020年5月1日,该日管理人公布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1%=4.5%;管理人于2020年7月1日调整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2%=5.5%,该投资者2020年12月1日退出了本计划,则该名投资者本次参与份额对应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加权计提基准计算如下:

T1=2020年5月1日(含)至2020年7月1日(不含)的自然天数=61天;

T2=2020年7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1日(不含)的自然天数=153天。

B=(A1%*T1+A2%*T2+...+An%*Tn)/(T1+T2)=(4.5%*61+5.5%*153)/(61+153)

特别提示: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含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和浮动投资顾问费加权计提基准),属于投资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的标准要求,并非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2)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日:投资者赎回日、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计划清算日。

(3)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算:采用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年化收益差额法计提,即计划份额持有人每笔所持份额或赎回份额在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R)大于浮动投资顾问费加权计提基准(B)时,分别计算每笔份额在上一成功计提基准日至本次计提基准日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浮动投资顾问费加权计提基准(B)的超额收益提取一定比例(P)作为本计划浮动投资顾问费。

1)赎回、计划清算时提取浮动投资顾问费

Fn =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该笔份额赎回日或清算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F0=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参与日(以下简称“参与日”)或最近一次成功计提浮动投资顾问费基准日(以下简称“最近报酬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F1 =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该笔份额参与日或最近报酬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D=该计划份额持有人最近一次浮动投资顾问费成功计提日(若无最近一次浮动投资顾问费成功计提日,则认购所得份额为计划成立日,参与所得份额为参与确认日)至本次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E2=浮动投资顾问费;

Y=当日赎回份额数量(赎回时)或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日持有的份额数量(分红、清算时);

则,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Fn - F0)/ F1 × 365 / D ×100%;

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的条件为:

R - B >0时,

对超出浮动投资顾问费加权计提基准(B)部分提取【40%】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即

浮动投资顾问费E2=Y×F1×(R - B)×D/365×40%。

②当R – B ≤ 0时,不提取浮动投资顾问费,即

浮动投资顾问费E2=0。”

修改为:

“2、浮动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由管理人支付。

(1)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

本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为4.5%/年。

管理人有权于本计划退出开放日前、以《业绩报酬/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模板详见附件2)的形式变更本计划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并通知委托人及份额登记机构、托管人。《业绩报酬/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需明确浮动投资顾问费调整生效日、且该生效日需为本计划退出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有权在该调整生效日退出本计划,该等退出不受本合同关于计划份额退出的期限限制,且计算该等退出时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适用调整生效日前的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

特别提示: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属于投资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的标准要求,并非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2)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日:投资者赎回日、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计划清算日。

(3)浮动投资顾问费的计算:采用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年化收益差额法计提,即计划份额持有人每笔所持份额或赎回份额在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R)大于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B)时,分别计算每笔份额在上一成功计提基准日至本次计提基准日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B)的超额收益提取一定比例(P)作为本计划浮动投资顾问费。

1)赎回、计划清算时提取浮动投资顾问费

Fn =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该笔份额赎回日或清算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F0=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参与日(以下简称“参与日”)或最近一次成功计提浮动投资顾问费基准日(以下简称“最近报酬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F1 =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该笔份额参与日或最近报酬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D=该计划份额持有人最近一次浮动投资顾问费成功计提日(若无最近一次浮动投资顾问费成功计提日,则认购所得份额为计划成立日,参与所得份额为参与确认日)至本次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E2=浮动投资顾问费;

Y=当日赎回份额数量(赎回时)或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日持有的份额数量(分红、清算时);

则,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Fn - F0)/ F1 × 365 / D ×100%;

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的条件为:

R - B >0时,

对超出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B)部分提取【40%】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即

浮动投资顾问费E2=Y×F1×(R - B)×D/365×40%。

②当R – B ≤ 0时,不提取浮动投资顾问费,即

浮动投资顾问费E2=0。”

(二) 修订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第(二)条“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4款“业绩报酬”

原表述:

“(1)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计算标准

本计划成立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B1=A1%=5.0%/年;2024年4月23日起,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B2=A2%=4.5%/年。

管理人有权于本计划退出开放日前、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模板详见附件2)的形式变更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通知委托人及份额登记机构、托管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需明确业绩报酬调整生效日、且该生效日需为本计划退出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有权在该调整生效日退出本计划,该等退出不受本合同关于计划份额退出的期限限制,且计算该等退出时的业绩报酬(如有)适用调整生效日前的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

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是根据每笔计划份额持有期间(Ti)所对应的不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i%)进行加权计算所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对于在本计划成立日(或参与开放日)X0至X1日(不含,且指自然日,下同)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B1=A1%;对于持有期自X1日(含)之后到X2日(不含)之间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B2=A2%;对于持有期自X(n-1)日(含)之后到Xn日(不含)之间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Bn=An%。则从本计划成立日(或参与开放日)起持有至Xn日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B)的计算方式如下:

B=(A1%*T1+A2%*T2+...+An%*Tn)/(T1+T2+…+Tn)。

其中,Tk(k=1,2,3,…)是指自然日X(k-1)(含)到Xk(不含)之间的自然天数。

举例说明如下:如果投资本计划的日期是2020年5月1日,该日管理人公布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1%=4.5%;管理人于2020年7月1日调整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2%=5.5%,该投资者2020年12月1日退出了本计划,则该名投资者本次参与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计算如下:

T1=2020年5月1日(含)至2020年7月1日(不含)的自然天数=61天;

T2=2020年7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1日(不含)的自然天数=153天。

B = (A1%*T1+A2%*T2+...+An%*Tn)/(T1+T2)=(4.5%*61+5.5%*153)/(61+153)

特别提示:本合同中所提到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含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属于投资业绩报酬计提的标准要求,并非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投资者赎回日、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计划清算日。

(3)业绩报酬的计算:采用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年化收益差额法计提,即计划份额持有人每笔所持份额或赎回份额在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R)大于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B)时,分别计算每笔份额在上一成功计提基准日至本次计提基准日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B)的超额收益提取一定比例(P)作为本计划投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55%。

1)赎回、计划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

Fn =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该笔份额赎回日或清算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F0=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参与日(以下简称“参与日”)或最近一次成功计提业绩报酬基准日(以下简称“最近报酬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F1 =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该笔份额参与日或最近报酬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D=该计划份额持有人最近一次业绩报酬成功计提日(若无最近一次业绩报酬成功计提日,则认购所得份额为计划成立日,参与所得份额为参与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E1=业绩报酬

Y=当日赎回份额数量(赎回时)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持有的份额数量(分红、清算时);

则,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Fn - F0)/ F1 × 365 / D ×100%;

业绩报酬计提的条件为:

R - B >0时,

对超出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B)部分提取【55%】作为业绩报酬,即

业绩报酬E1=Y×F1×(R - B)×D/365×55%;

②当R – B ≤ 0时,不提取业绩报酬,即

业绩报酬E1=0;”

修改为: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标准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4.5%/年。

管理人有权于本计划退出开放日前、以《业绩报酬/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模板详见附件2)的形式变更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通知委托人及份额登记机构、托管人。《业绩报酬/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需明确业绩报酬调整生效日、且该生效日需为本计划退出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有权在该调整生效日退出本计划,该等退出不受本合同关于计划份额退出的期限限制,且计算该等退出时的业绩报酬(如有)适用调整生效日前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特别提示:本合同中所提到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属于投资业绩报酬计提的标准要求,并非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投资者赎回日、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计划清算日。

(3)业绩报酬的计算:采用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年化收益差额法计提,即计划份额持有人每笔所持份额或赎回份额在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R)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B)时,分别计算每笔份额在上一成功计提基准日至本次计提基准日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B)的超额收益提取一定比例(P)作为本计划投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55%。

1)赎回、计划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

Fn =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该笔份额赎回日或清算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F0=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参与日(以下简称“参与日”)或最近一次成功计提业绩报酬基准日(以下简称“最近报酬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F1 =该计划份额持有人该笔份额参与日或最近报酬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D=该计划份额持有人最近一次业绩报酬成功计提日(若无最近一次业绩报酬成功计提日,则认购所得份额为计划成立日,参与所得份额为参与确认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E1=业绩报酬

Y=当日赎回份额数量(赎回时)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持有的份额数量(分红、清算时);

则,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Fn - F0)/ F1 × 365 / D ×100%;

业绩报酬计提的条件为:

R - B >0时,

对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B)部分提取【55%】作为业绩报酬,即

业绩报酬E1=Y×F1×(R - B)×D/365×55%;

②当R – B ≤ 0时,不提取业绩报酬,即

业绩报酬E1=0。”

(三) 修订附件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

原表述:

附件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

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

 

基准计提披露编号:     

调整前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年化收益率:  %/年

调整后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年化收益率:  %/年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调整生效日

        年    月   日

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是根据每笔计划份额持有期间(Ti)所对应的不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i%)进行加权计算所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对于在本计划成立日(或参与开放日)X0至X1日(不含,且指自然日,下同)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B1=A1%;对于持有期自X1日(含)之后到X2日(不含)之间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B2=A2%;对于持有期自X(n-1)日(含)之后到Xn日(不含)之间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Bn=An%。则从本计划成立日(或参与开放日)起持有至Xn日的计划份额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B)的计算方式如下:

B=(A1%*T1+A2%*T2+...+An%*Tn)/(T1+T2+…+Tn)。

其中,Tk(k=1,2,3,…)是指自然日X(k-1)(含)到Xk(不含)之间的自然天数。

举例说明如下:如果投资本计划的日期是2020年5月1日,该日管理人公布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1%=4.5%;管理人于2020年7月1日调整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2%=5.5%,该投资者2020年12月1日退出了本计划,则该名投资者本次参与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计算如下:

T1=2020年5月1日(含)至2020年7月1日(不含)的自然天数=61天;

T2=2020年7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1日(不含)的自然天数=153天。

B = (A1%*T1+A2%*T2+...+An%*Tn)/(T1+T2)=(4.5%*61+5.5%*153)/(61+153)

特别提示:本合同中所提到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含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业绩报酬加权计提基准),属于投资业绩报酬(含管理人业绩报酬和投资顾问业绩报酬)计提的标准要求,并非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为:

附件2:《业绩报酬/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

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业绩报酬/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调整通知函

 

基准计提披露编号:     

调整前合同表述

 

调整后合同表述

 

调整生效日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本合同中所提到的业绩报酬或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基准,属于投资业绩报酬或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的标准要求,并非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三、 合同变更流程

       我公司将于【2024年6月21日】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计划份额持有人应于【2024年6月25日16点】之前回复意见。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请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如有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本次变更,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在【2024年6月26日15点之前】提交赎回申请。如计划份额持有人未于【2024年6月25日16点】之前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本次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将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收取计划份额持有人反馈意见:

       联系人:【陈豫】

       电话:【0571-85135786】

       邮箱:【zgyw@ghlsqh.com.cn】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河东路91号】

       四、 其他

       4.1本征询函自我公司完成上述合同变更流程之后生效,且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征询函与原合同有抵触,以本征询函的约定为准。

       4.2本次合同变更后,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巨额赎回导致计划份额净值降低的风险。

管理人: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

投资者意见:

A: [   ]  同意

B: [   ]   不同意(如不同意,请直销客户填写赎回申请表,代销客户按照代销机构要求提交赎回申请。请委托人务必提交全部份额赎回申请,否则管理人将有权强制退出所有份额。

客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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