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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可随意拆分转让
发布日期: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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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互联网平台C存在通过“收益权转让”的模式,将相关主体持有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投资者的行为。C平台利用部分机构、个人投资者以合格投资者身份先行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也可以通过平台二次转让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平台投资起点为固定收益类产品1000元和权益类产品1万元。

据统计,C平台个人投资者超过38万人,其中近10万人参与收益权交易,收益权转让业务规模近68亿元。2016年1月,当地证监局对C平台进行查处。

案件警示:

(一)《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远大于一般基金产品,监管部门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转让规定较高的门槛。本案中,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私募产品份额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降低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导致部分投资者承担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并且使该平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远超法定上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投资者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认真了解该产品的投资方向及类型,对于产品介绍不明的金融产品应当提高警惕。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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