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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教育案例(二)
发布日期: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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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案例简介】2014年10月,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某某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某某基金、某某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某某、黄某某,二人也是对某某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某某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对黄某某、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

风险提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法律法律及监管机构采取了与公募基金不同的监管模式,私募基金的风险较高,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设定了门槛,只有具有规定能力的投资者才能投资于私募基金。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私募基金只能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相匹配的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销售机构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而投资者也需要知晓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投资于适合自己的产品。

 

二、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案例简介】典型案例一: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11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2014年9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某某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三: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时任北京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某某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某某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2014年3月17日,梅某某等四名某某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风险提示】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提醒投资者高度警惕各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承诺高额回报”、“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私募基金”等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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