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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募基金之名 行非法集资之实--第二篇
发布日期: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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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湖北A公司是一家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共有32个经营门店,员工数量上千人。A公司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通过代销其关联方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向社会募集资金,资金最终真实流向A公司关联企业。

2015年11月,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爆发。目前,当地公安局已对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涉及资金约21亿元(其中约13亿元未能兑现),涉及投资人7200余人。

案件警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私募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本案中A公司所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投资金额为20万元起,销售对象以普通老百姓为主,其中又以中、老年人居多,合格的高净值客户群体较少。

(二)《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分析会、传单、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本案中ABC采取门店银行化、员工白领化等具有欺骗性的销售手段,结合“门店+私募基金”、“广告+私募基金”、“传单+私募基金”等销售模式,将非法集资行为包装上合法的外衣,伪装成类银行理财产品,极大地弱化了投资者的防备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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