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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修订)
发布日期: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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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修订)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期货公司高级管人员资质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中国证监会期货二部的指导下,协会对《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测试。

 

第二章  参加测试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四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由公司董事会出具推荐意见。公司通过测试但尚未任职的各类别拟任高管人员超过两人的,原则上不得再推荐人员参加测试。如确有需要推荐测试的,由公司董事会出具相关说明。

第五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符合《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提前向协会提出测试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与《办法》第二章规定任职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应由曾任职公司或两人以上业内人士出具。

(三)董事会推荐意见或决议;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对参加测试的人员任职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函。审查意见函与参加测试人员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协会。

第七条 高管测试原则上每半年举办一期。测试的具体安排由协会通过协会网站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

第三章 测试形式及要求

第八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测试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期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期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

3、期货公司经营管理及期货市场实务;

4、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协会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设计培训课程。

第九条 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条 笔试采用闭卷形式,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满分为150分,90分为及格。笔试测试语种为中文,测试重点为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期货等金融基础知识,以及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知识、高管职责、行为准则、净资本、保证金管理等。

第十一条 面试采取半结构化测试形式,由测试专家组按照规定标准评分,重点考察参加测试的人员的法规掌握情况、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和领导素质。满分为50分,30分为及格。

第十二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笔试和面试必须同时及格,其中有任何一门未通过者,均为不合格。连续两次测试不合格者,自第二次测试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测试合格有效期为两年,自合格名单公布日起计算。

第四章 测试的组织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严格、规范的测试工作程序,保证测试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协会按照测试的要求,建立主要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自律机构、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社会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组成的培训与测试专家组。

第十六条 协会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组织命题专家进行测试命题工作。

第十七条 测试合格名单由协会在测试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参加测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未通过测试的人员可由本人查询成绩,查询成绩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

第十八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五章 测试纪律

第十九条 协会安排监考人员,负责管理考场,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测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测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进入考场的,视为放弃本次测试,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不得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参考材料进入考场,并应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置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二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号或不按规定要求答卷的,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测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监考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并要求改正;警告无效的,监考人员应当场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违规情节,该参加测试人员的测试成绩将按零分处理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系统。对于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测试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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