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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
发布日期: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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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货公司 :

为了配合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顺利推出,协会依据证监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同时会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制定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以下简称《评估程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对风险揭示书、客户承诺书、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合同指引》所规定的内容。

二、《合同指引》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期货公司在制定期货资产管理合同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指引》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合同指引》相抵触。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资产管理合同文本不需报送协会审查或备案。

三、《评估程序》所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用以指导期货公司了解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期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doc

      2.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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