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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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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201846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8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18213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将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鸡蛋、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玉米淀粉、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7%9%;将铁矿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9%11%;焦炭、焦煤、胶合板和纤维板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2018222日(星期四)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调整前的标准,即黄大豆1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玉米淀粉、聚乙烯、聚氯乙烯和聚丙烯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5%7%;黄大豆2号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5%;鸡蛋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5%8%;铁矿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8%10%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2018年春节将至,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加强市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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