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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20190318

发布日期: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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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黄大豆1号等11个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115号)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郑商函[2019] 107号)精神以及《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研究决定:

自2019年3月18日(星期一)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为9%;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为10%;焦炭、焦煤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为12%。

自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结算时起,棉花、菜籽油、玻璃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为10%;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1%。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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