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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作为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304号

发布日期: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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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自2020年8月3日起,我所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时间

  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4:30前提交申请。

  各类资产作为保证金的业务办理时间如下:

资产名称

交存和提取申请提交截止时间

国债

每个交易日14:30前

标准仓单

每个交易日14:55前

外汇资金

外汇资金入金:每个交易日闭市之前

外汇资金出金:每个交易日15:10之前

  注:夜盘交易小节,只受理外汇资金入金申请,不受理外汇资金出金、标准仓单和国债作为保证金相关业务申请。

  二、手续费

  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手续费率为年化0.05%。手续费以每日结算后国债折后金额为基数计费,按月收取,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收取上月手续费。计费周期内提取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提取当日收取该笔业务当月应收的手续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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