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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虚拟货币“挖矿”,重视网络安全防护

发布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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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以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非法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一、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二、虚拟货币“挖矿”非法活动的危害

(一)是破坏我国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具有消极影响,不利于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是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三、重视网络安全防护

防止感染“挖矿”病毒,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防护措施:

1.树立正确的货币和投资理念,提高防范意识。

2.安装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养成定时进行全盘病毒查杀的习惯。

3.不打开来源不明的第三方软件、文档、邮件、网站等。

4.不使用未经杀毒的U 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

4.及时更新操作系统、修复漏洞补丁,开启操作系统防火墙。

5.提高系统密码强度,定期更换系统密码。

6.定期检查服务器是否存在异常。

四、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2019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采购、管理 “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A公司向B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A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B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C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某省某地区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仅向A公司交付18个比特币。经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交付278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服务器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A公司和B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而认定双方合同无效,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启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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