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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良时跃跃盈5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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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我司作为“国海良时跃跃盈5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管理人,拟变更《国海良时跃跃盈5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变更内容及流程详见下文。

一、《国海良时跃跃盈5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第2款“主要投资方向”

原表述:

“(1)权益类资产/股权类资产: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新股申购、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 、股票型及混合型公募基金、融资融券交易。

(2)固定收益类资产/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债券、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型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同业存单。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商品型公募基金。

(4)资产管理产品类资产: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且有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5)其他: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计划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债券正回购。”

修改为:

“(1)权益类资产/股权类资产: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新股申购、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融资融券交易。

(2)固定收益类资产/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债券、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逆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同业存单。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

(4)资产管理产品类资产:公募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且有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5)其他: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计划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债券正回购。”

(二)修订第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第(二)条“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第1款“投资范围”

原表述:

“(1)权益类资产/股权类资产: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新股申购、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 、股票型及混合型公募基金、融资融券交易。

(2)固定收益类资产/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债券、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型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同业存单。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商品型公募基金。

(4)资产管理产品类资产: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且有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5)其他: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计划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债券正回购。

以上投资范围中,由于投资主体暂未获得相关资质或资格而无法投资的投资品种,在投资主体获得相关资质或资格后,可进行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并向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应风险且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修改为:

“(1)权益类资产/股权类资产: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新股申购、优先股)、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融资融券交易。

(2)固定收益类资产/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债券、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逆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同业存单。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场内期权。

(4)资产管理产品类资产:公募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且有托管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

(5)其他: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计划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债券正回购。

以上投资范围中,由于投资主体暂未获得相关资质或资格而无法投资的投资品种,在投资主体获得相关资质或资格后,可进行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并向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应风险且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变更流程

       我司将按照合同“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的约定启动合同变更程序,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公告形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流程安排如下:

       管理人于2024年2月26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设置2024年2月27日为本计划临时开放日,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应在本次临时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投资者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将于2024年2月28日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管理人: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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