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我司作为“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管理人,拟变更《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变更内容及流程详见下文。
一、《国海良时跃跃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与转让”第(一)条“参与和退出的场所、时间”第2款“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原表述:
“未经管理人同意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计划份额。对于委托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不予接受。”
修改为:
“未经管理人同意的,委托人不得退出持有期低于【150天】的计划份额。对于委托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不予接受。红利再投资的份额不受锁定期限制。”
(二)修订第二十二节“收益分配”第(三)条“收益分配原则、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第1款“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原表述:
“(1)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同等份额的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份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本计划初始面值。
(4)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本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额由管理人确定。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自然年度至多进行2次收益分配,且收益分配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最终分配时间和和分配次数以资产管理人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修改为:
“(1)本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本计划收益分配默认采用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向管理人申请且管理人同意后,可以修改收益分配方式。
(2)同等份额的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份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本计划初始面值。
(4)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本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额由管理人确定。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自然年度至多进行2次收益分配,且收益分配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最终分配时间和分配次数以资产管理人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二、变更流程
我司将按照合同“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的约定启动合同变更程序,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公告形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流程安排如下:
管理人于2024年5月14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设置2024年5月15日为本计划临时开放日,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应在本次临时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投资者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将于2024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管理人: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