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该义务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内部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方法,建立对洗钱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
(二)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该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非经常性交易、代理交易等情形下,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总体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确定、核实客户身份资料;二是核实、识别代理关系的真实性;三是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四是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五是对存续业务采取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对于存疑的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六是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采取适当的客户尽职调查。此外,根据实践情况,对于反洗钱义务主体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明确规范和法律责任。
(三)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该义务要求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一定期限(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四)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该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对经办的单笔或者超过规定金额的交易和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五)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
该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对国家有关机关所列名单的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名单包括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具体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相关名单所涉人员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六)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反洗钱义务
该条规定了金融机构还要履行“等”其他反洗钱义务。包括遵守反洗钱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对境外执法要求,不得擅自采取行动;依法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等。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与适用》(中国民 主法制出版社 雷建斌 包明友 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