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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专栏】--原油期货开户条件

发布日期: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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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三)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开户机构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可以不适用本条前三项规定。

第六条 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能源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已在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开户的,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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