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
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案例
发布日期:2018-03-14|
分享到:
浏览量:6848

案例介绍

案例1:客户甲于2015 年11 月至12 月间的三个交易日内,在某品种期货合约上自成交各1 手,造成某品种期货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累计大幅下跌。

案例2:2016 年3 月的两个交易日内, 客户乙在某品种期货合约连续4 次实施自成交行为,共计4 笔8 手。 客户乙自成交行为造成上述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大幅下跌。

案例处罚

经郑商所认定,客户甲和客户乙上述交易行为均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并且,郑商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证明客户甲和客户乙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甲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郑商所给予客户乙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2 个月并没收其违规所得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案例启示

相关人士介绍,自成交行为是一种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的行为;自成交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自成交完成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却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  

上述案件仅仅是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两件个案。构成扰乱期货市场秩序行为的手段多样、方式不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员或客户以各种手段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可能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取消会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暂停从事期货业务等纪律处分。同时,有关纪律处分结果将被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社交帐号登录: 新浪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