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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敲手段违规转移资金案例
发布日期: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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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某交易日,郑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客户甲和客户乙在某不活跃的期货合约月份上,互为交易对手,密切配合交易多次;客户乙账户呈现高买低卖的非理性交易特征,且亏损金额与客户甲账户盈利金额完全一致。经调查了解, 客户乙称上述交易不是其本人操作,其在期货QQ 群里认识的一名网友称可代为操盘,保证每个月盈利50%,只收取盈利部分的 10%作为报酬。客户乙因受到高额利润的诱骗,将自己名下的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透漏给该网友,结果当天账户就进行了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账户中款项几乎全部损失。在查处过程中,客户甲承认自身账户的交易由其亲自操作完成。因此,可以推断客户甲参与实施了违规交易行为。

案例处罚

经郑商所认定,客户甲上述交易行为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利用对敲手段违规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鉴于客户甲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且在调查过程中通过低价平仓、手工出金及销户等方式有意规避自律惩戒,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交易所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做出了责令客户甲返还违规所得, 给予其暂停开仓交易6 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案例启示

相关专家认为,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而对敲行为,是一种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对敲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一人控制多个账户或与他人合谋进行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却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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