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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案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发布日期: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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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任职的乙公司与丙通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乙公司负责丙通信公司的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甲利用担任乙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李某、左某、梁某、曾某等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廖某10万元。被告人甲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梁某、曾某、左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甲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甲、梁某、曾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甲等人作为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的微信被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害人廖某被骗走巨款。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甲等行业“内鬼”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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