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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洗钱法》集中宣传月之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警示
发布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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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徐某等人广州市增城区、惠州市等地开设红柴油脱色场,通过向陈某、廖某等人购买走私入境的香港红柴油,并在东莞市洪梅镇等水域接驳后运至上述脱色场加工脱色后销售谋利。2020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先后投资11.8万元参与经营徐某在惠州开设的“新华场”等三间脱色场,冯某的投资款被用于购买脱色场的脱色设备。在此期间上述脱色场共脱色加工香港红柴油6338.1吨,价值达3533.4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法,明知红柴油是走私犯罪所得,结伙开设红柴油脱色场,为走私进口的红柴油加工脱色,掩饰、隐瞒了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处被告人冯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二: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胡某、普某,先后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郑某通过胡某找他人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以及支付宝等收取毒资。郑某通过支付宝收到毒资后,通过提现方式转入以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内。2021年3月,郑某将该银行卡交给普某,由普某帮忙取现后再交给郑某。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普某先后在抚州市**道**号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临川区若士路127号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75号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帮助郑某取款23次,取现金额188000元。

最终法院判处郑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五万元。普某梅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例三: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陈某丹的弟弟陈某磊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虚拟货币投资理财为噱头非法集资3385.437934万元,向投资人兑付人民币2733.43063万元,未兑付金额823.58187万元。在陈某磊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丹为其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以其名义帮助陈某磊用诈骗所得购买宝马牌轿车两辆、房屋一套等。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磊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陈某丹明知是其近亲属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转移资金,通过买卖动产、不动产方式转换、转移犯罪所得以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警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洗钱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还会为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上游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成为滋长欺诈、罪恶的“恶之花”,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的法律后果,刑法规定,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料来源:选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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