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
全民禁毒宣传月|警惕!贩毒生祸,洗钱加罪
发布日期:2026-06-18|
分享到:
浏览量:38

一、基本案情

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洗钱案件。

202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在汉寿县内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并通过本人或朋友邓某某微信账户收取部分毒资。事后,肖某要求邓某某将所收部分款项转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使用。

肖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肖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多次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肖某通过他人账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转换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向多人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案例分析

(一)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随着打击传统毒品力度加大,不法分子开始利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替代品进行贩卖。根据相关法律,明知他人系毒贩或吸毒人员,仍向其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肖某明知买家用于吸食,仍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利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资可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本质在于切断犯罪所得与上游犯罪的联系,通过转移、转换资金等方式实现“漂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即在毒品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可单独构成洗钱罪。

本案中,肖某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电子交易账户收取毒资,并将部分款项通过他人转出,以此混淆资金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肖某贩卖国家管制药品后,又试图通过转移资金掩饰犯罪所得,最终面临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

提醒:毒品不仅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更会诱发各类违法犯罪。请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远离一切毒品及毒品原植物,不吸食、不买卖、不协助转移毒资,切勿因一时侥幸或利益诱惑触碰法律红线。

资料来源:汉寿县法院网

社交帐号登录: 新浪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