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23年1月26日、1月30日、2月7日,被告人陈某斌在福安市、霞浦县分别以8000元、26000元、20000元的价格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8.9495克给连某某。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22年11月,被告人陈某斌在上线安排下伙同他人进行“跑分”活动,由其负责验卡。在诈骗资金到账后,被告人陈某斌等三人在银行外看守,取得现金后由陈某斌转移送走,等下一笔非法资金到账后就换个银行再取现,如此往复进行,共转移赃款919820元。
(三)洗钱事实
2023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斌在福安市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连某某,为隐瞒毒资去向,被告人陈某斌使用其父亲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8000元。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斌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三、法官提醒
所谓“洗钱”,简单来说是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将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在形式上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反洗钱是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重要工作,2020年,我国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范畴。本案中,被告人为隐瞒毒资去向,利用家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用于日常开支,即为“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料来源: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