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18|
分享到:
浏览量:13387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1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人员配备)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为其履职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应当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所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系统建立)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系统,对全部交易开展监测分析。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系统收集的各项金融业务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无法判断交易对手性质,则按照交易一方为自然人的有关金额起点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 (大额交易报告时间、方式和路径)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九条(可疑交易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都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 (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指引和风险提示,结合本机构业务特点、客户和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因素等,建立本机构的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金融机构建立的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 (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完善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对异常交易监测标准进行定期评估、持续优化。如出现应予监测的突发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异常交易监测标准。
  • (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布异常交易监测标准有关的指引和风险提示;

(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机制和流程的合理性;

(三)审核金融机构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情况;

(四)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异常交易分析与识别)金融机构应当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识别,在排除异常交易或将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理由中记录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等信息的分析过程。

第十四条(名单监控)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控,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五条(可疑交易报告时间、方式和路径)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认为可疑交易涉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六条(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的报送要求)对于直接参与者中的金融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其相关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相关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应当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发出预警通知,提示金融机构分析判断交易是否可疑。

金融机构应当对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预警通知的交易进行分析判断,自主确定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双重报送要求)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报告要素和填报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要素补正)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条(记录保存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可疑交易分析及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信息资料至少保存5年。

应当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语释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恐怖融资,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

银行卡组织,包括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卡组织。

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3月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

社交帐号登录: 新浪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