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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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13581来源:合规稽核部

 电信网络诈骗警示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朱某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艾某、陈某、姚某加入,与代理商勾结,先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指令操盘手,采用抛单卖出或用虚拟资金购进产品的手段,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向客户期望走势相反的方向发展,通过虚假的产品行情变化,达到使被诱骗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户亏损的目的。朱某等人有时也刻意在客户小额投资后,促其盈利,以骗其投入大额资金,牟取大额客损。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朱某、艾某、陈某、姚某通过上述以虚拟资金操控交易平台的手段,共骗取客户资金215余万元。按照事先与代理商约定的比例计算,朱某、艾某、陈某、姚某从中获得诈骗资金约7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某、陈某、姚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操纵农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从客损中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纠集人员参与犯罪,发起、组织和统筹运作交易活动,艾某通过给操盘手下达指令控制平台虚拟行情走势,实施欺诈行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某、陈某、姚某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4年底,邵某受他人纠集,明知是通过电信诈骗活动收取的赃款,仍然从银行取出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收取取款金额的10%作为报酬。之后,邵某发展张某作为下线,向张某提供了数套银行卡,承诺支付取款金额的5%作为报酬,同时要求张某继续发展多名下线参与取款。通过上述方式,邵某逐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上下线关系。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邵某参与作案38起,涉案金额48.44万元。2016年2月,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且系多次诈骗,酌情对被告人邵某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邵某仅参与了转移诈骗赃款的过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且邵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00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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