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日之以案释法| 人脸识别第一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发布日期: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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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郭某及妻子向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本案郭某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遂引发纠纷。

2020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郭某与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结合查明事实,二审法院认为郭某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某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某与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郭某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某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某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经营者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验证身份信息引发的纠纷,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在该法颁布之前,但该案二审判决所体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与该法极为契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该案作为“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在数字化经济时代,尊重个人自由,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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