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洗钱风险 助力金融安全
发布日期:2022-06-30|
分享到:
浏览量:1751

一、什么是洗钱罪?

《刑法》新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做可以避免卷入洗钱陷阱

1.不随意出租或出借个人身份证件;

2.不随意出租或出借个人银行卡、账户;

3.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

4.不要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

5.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机构

6.发现不法行为要积极举报。

三、警示案例

案例一:余姚市宋某某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6年12月,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在逃)等人向社会宣传所谓的私募基金产品,承诺保本付息并以年化收益率12%-14%为诱饵,累计吸收186名个人投资资金1.91亿元。宋某某、卢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宋某某仍提供其本人银行卡供刘某某收取集资款,并伙同卢某某协助刘某某将银行卡内2888万资金取现后进行转移。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刘某某的司机张某某在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轿车装载的方式多次帮助刘某某将1160万元现金进行转移运输。

2020年6月29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宋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5万元、75万元和30万元。

案例二:陈某枝洗钱案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社交帐号登录: 新浪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