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公示信息
发布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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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明示

 

一、居间人要求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与交易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一)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

(二)居间人应当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

(三)居间人独立于公司之外,只在公司受托的范围内从事介绍有关业务,不存在其他任何委托关系,除因居间行为获得居间报酬外,不享有公司发放的工资与其它福利。

二、居间人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要求居间人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要求居间人坚持交易者利益优先原则,在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交易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信息,对交易者的交易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交易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在期货公司对交易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影响评估结果。居间人履行合格交易者确认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交易者适当性义务。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交易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交易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得故意隐瞒期货交易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收益,不得开展不实、误导性广告宣传,不得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三.居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及自律管理组织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交易者信息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四.居间合作的业务范围:

(一)向期货公司介绍交易者,并促成交易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交易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诉纠纷处理机制;

(三)向交易者介绍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交易者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交易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五、居间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三)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四)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五)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交易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六)为交易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交易者的信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过往业绩,向交易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八)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居间活动;

(九)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交易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十)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十一)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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