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公示信息
发布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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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人要求: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1)居间人应当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明确知悉本人作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2)居间人应当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

(3)居间人独立于公司之外,只在公司受托的范围内从事介绍有关业务,不存在其他任何委托关系,除因居间行为获得居间报酬外,不享有公司发放的工资与其它福利。

二、居间人行为规范:

要求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1)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居间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三.居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3)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四.居间合作的业务范围:

(1)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3)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4)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5)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6)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五、居间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2)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4)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5)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

(6)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客户。

(7)利用投资者的资金、帐户为本人或其他投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8)故意欺诈、隐瞒与订立居间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材料。

(9)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10)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11)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12)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 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13)假冒期货经营机构员工。

(14)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期货居间人。

(15)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

(16)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17)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18)开展非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19)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20)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21)从事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2)从事法律法规、行业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公司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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