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人要求
居间人,是指与本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公司介绍和招揽期货客户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自然人居间人不是本公司员工,除因居间行为获得居间报酬外,不享有工资与其它福利。自然人居间人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机构居间人须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机构,机构性质包括投资、咨询或与商品等相关的行业。机构中存在从事期货居间介绍业务的部门或员工。机构居间人只为我公司提供介绍客户的业务,不存在其他任何委托关系。
二:期货居间人应当在国家现有法规政策框架下在期货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市场委托活动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2.利用投资者的资金、帐户为本人或其他投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故意欺诈、隐瞒与订立居间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材料。
4.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风险共担的承诺。
5.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开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等与交易有关的事务。
6.假冒期货经营机构员工。
7.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期货居间人。
8.委托他人开发投资者。
9.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
10.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11.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12.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3.从事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监管要求,期货居间人应公示,请点击:下载:国海良时期货居间人公示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