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案释法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日期:2022-09-06|
分享到:
浏览量:10817

案情:甲原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员工,开发一款“颜值检测”软件。2020年6月,甲将这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图片功能的手机软件,以“颜值检测”软件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供人免费下载。除了利用“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甲还在“暗网”上非法购买了1.5亿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并在多个QQ群中传播,经去除无效数据、合并去重后,数量仍达8100余万条。

2021年8月,奉贤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奉贤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其承担删除“颜值检测”软件及相关代码、删除存储在网盘上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启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收集、出售、境外转移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而各类App已成为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温床”。借此案例提醒广大交易者: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提高法治观念,防止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

社交帐号登录: 新浪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