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国家安全教育日】以案释法之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发布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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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黄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提供非法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一是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二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三是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四是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例中,黄某作为一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存在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多次实施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传送给境外人员,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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