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提示:
一是明确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分配利润的法定期限,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三是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新增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规则,即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方可使用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