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二是调整三会召开会议、表决方式、职权和人数要求。允许三会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开会和表决;在三会职权上,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2项职权,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将董事会职权从11项减少为10项,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未来可以通过采取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的方式约定指定治理主体行权,其他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基本维持不变;新增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的权力;新增规定董事会决议出席和表决规则,要求“双过半”方可有效,即过半数董事出席、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舍弃以前的“半数以上”,即如今不包含半数;在人数上,删除董事会人数上限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三是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人产生、变更办法;法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明确担任法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人,公司应在法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人;明确法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人职务侵权行为由公司承担,但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人追偿;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对法人职权限制,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是经理的法定职权不再由法律予以明确,将经理的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
五是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 主管理。职工人数≥30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工会意见事项保留了公司改制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并扩展听取工会意见范围至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等,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提示:本次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部分修订内容较多,广大投资者可详细阅读学习公司法原文,本文所提及变动之处见公司法第10、11、24、27、68、69、59、67、73、74、75、80、81、83、121、126、128、133、2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