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投资私募基金 莫入非法集资陷阱
发布日期: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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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14年9月25日,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反映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某大厦的S公司涉嫌非法募集投资基金。广州市公安部门随后开展调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协助对S公司的相关证券业务资质进行认定。经查,2011年原银行工作人员胡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S公司,并于2013年在广州天河注册成立广州分公司。2013年初,胡某与T公司负责人王某约定,每次由S公司借给T公司一定金额的资金,年化收益率为24%,每笔借款发生次日,T公司支付其中1/4的收益,随后每季结息,直至本息结清。胡某的贪念急剧膨胀,并于2013年9月伙同其他人员,以S公司名义注册成立了深圳S进取九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进取九号私募基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销,宣称以合伙投资的形式募集资金,分期投入T公司“机票结算款”项目,累计募集资金7亿余元。2014年9月,该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进取九号私募基金到期,但本息无法兑付导致案发。该案受害人多为银行客户,购买该产品源于银行员工的推荐和介绍,有的还在银行办公区内签约。根据公安部门的协查请求,广东证监局经查询相关业务资质后出具了认定意见:中国证监会未批准S公司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该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S公司及“进取九号私募基金”也没有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风险提示】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很快,尤其是在广州、上海、浙江等沿海地区。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的事件经常发生。这些违法分子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识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避免上当受骗。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设定的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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