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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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 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诚信监督。

第九条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条 受理投资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制定并实施期货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开展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收集、整理期货相关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促进业务创新。

第十八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经批准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以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联系会员组成。

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组织开展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不履职理事暂停理事资格;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普通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普通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

(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理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期货公司的理事代表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代表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期货业内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

(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未经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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