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教育案例(一)
发布日期: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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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某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违规

案例简介】2015年7月,湖北证监局发现湖北某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两只基金武汉华夏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创新)、武汉华夏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恒盈)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登记备案;2、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人募集资金;3、单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定人数;4、违反规定承诺预期收益;5、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运作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和资金运行的有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5年10月1日前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改正。

风险提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守以下四个原则。(一)不得公开募集。私募投资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禁止通过媒体、网站、短信、公告、布告、传单、会议、讲座等公开方式,或者以上线发展下线等公开方式进行募集。(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得少于100万。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符合投资者门槛的特定投资者,即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不得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性质为:投资收益。故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条款。(四)不能超过规定人数上限。人数多少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另外,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投资基金不设行政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但是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分析。

 

 

 

二、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跌破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后未按合同执行

案例简介】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某某价值优选1号证券投资基金”、“某某价值优选2号证券投资基金”和“某某价值优选3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某某1、2、3号基金)的管理人,在7月2日某某2、3号基金跌破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7月7日某某1号基金跌破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后,未按照上述基金合同中止损条款规定的“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尽可能进行变现,只是卖出部分持仓股票;在7月6日、7月24日、8月10日等上述基金净值处于止损线以下的时间,仍然进行证券买入操作,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清盘操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有关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警示。

风险提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者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可向基金业协会或当地证券监管机构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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